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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财产,帮助男方结束草率的婚姻

发布时间:2026-01-28 08:41:10

原告:邵先生(化名)

被告:张女士(化名)

原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案情简介

邵先生系某研究院职员,张女士系某事业单位职员。双方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2月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不足5个月。张女士婚后曾经怀孕,2014年5月意外流产,至今未育有子女。

婚前,邵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一直在还贷。婚后,邵先生及其父母曾经给过张女士10万元彩礼。

邵先生的事业心较强,每年税后收入20多万元,承担家庭全部开支;张女士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2015年7月辞职后,一直在家待业。因双方生活环境、经济收入、学识以及处事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婚前缺乏了解和磨合,感情基础薄弱,每次争执均恶语相向,严重损害了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

2015年9月,双方开始分房居住,邵先生提出离婚,张女士不同意。2016年4月,双方因离婚问题再次发生争执,邵先生动手打了张女士,张女士报警。

2016年5月,邵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女士不同意离婚而被驳回;2017年12月,邵先生找到我们,称其在婚姻中非常痛苦,从未感受过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希望我们代为处理离婚事宜,尽早结束这段草率的婚姻。

接受委托后,我们主要从举证感情破裂、调取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两方面入手,妥善地协助邵先生结束了这段草率的婚姻。

案件结果

邵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房产为邵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归邵先生个人所有;婚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邵先生给予张女士房屋、家具家电折价款45万元整。

家理律说

就本案来说,我们需要梳理两个基本的法律点,其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其二是男方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如何计算补偿款。

第一,草率结婚能不能成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节。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婚姻中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四种情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严格来说,草率结婚并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但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邵先生提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已是第二次提起离婚,离婚意愿强烈、坚决,双方已经分房居住一年多,关系毫无缓和余地,即使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也无法阻止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二,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如何计算折价补偿款。案涉房产购于2010年,首付款56万,贷款80万,利息65万元,婚姻存续期间还贷26万元,房屋现值约420万元。折价补偿款=房屋升值率乘以婚姻存续期间还贷总额除以2.其中升值率=房屋现值除以(房屋首付款+贷款本息总额)。案涉房产升值率=420/(56+80+65)=2.09.折价补偿款=2.09*26万/2=27万。本案如无其他情节,邵先生只需支付27万元房屋折价补偿款给张女士。

但是在法庭上,张女士提出家暴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因张女士目前待业,生活困难要求邵先生提供离婚时经济帮助等。经法院调解,邵先生同意支付45万元作为房屋家具等的折价补偿款,张女士亦不再主张家暴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等权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外说案

尽管相亲交友已经变得更为便捷,但是一些事业型的单身男女显然不愿意为亲密关系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因此他们选择与一些外在条件看起来与自己还算般配的对象草率地结婚,但是没有用心经营婚姻,婚前又缺乏了解,夫妻双方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感情,婚姻成为了禁锢自己的牢笼。

在庭审中,张女士表示双方多次争执后,邵先生便要求离婚,张女士拒绝离婚,邵先生便以打砸家中物品,甚至采用家庭暴力的方式,逼迫张女士同意离婚。一方坚持要离婚,另一方有拒绝离婚的权利吗?

婚姻家庭法研究学者蒋月教授认为,不同意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意离婚,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在实施婚姻自由的法律体系下,当事人自愿走入婚姻中,并承诺共同生活一辈子,哪知船至江中,一方不想继续下去了,提出离婚,另一方基于信赖保护的原则,当然有权拒绝,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结婚之初的承诺。

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婚姻将赋予婚姻双方当事人拒绝离婚的权利。因此,每一位单身男女在步入婚姻殿堂时,都应该问问自己是否足够了解即将成为枕边人的那个人,是否为婚姻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困难做好预判和应对准备。如果你并没有想清楚,很可能就会因草率结婚而陷入痛苦的情感和财产的纠葛,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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